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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向医院索赔百万

1999-04-18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林靖 通讯员 孟德英 曹英 我有话说

本已是十分不幸的家庭,却遭遇了更大的不幸,一对普通夫妇养育着3个先天耳聋的女儿,是谁制造了这起罕见的灾难?

1988年,当第一个女儿出世的时候,张选和丈夫是多么高兴,但当得知女儿竟是个聋子,夫妇俩惊呆了。

1995年底,夫妇俩走进了北京市东城区某大医院的妇遗传门诊大门,这时夫妻俩已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了二胎生育指标。首诊专家向张选询问了家族史和第一胎生育史,然后为她作了例行检查,未见有异常,于1996年3月8日作出了结论:建议可以妊娠;妊娠后来院监测;查风疹病毒抗体。

张选怀孕后三次来院检查,孕妇及胎儿的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1996年11月7日,她终于如愿以偿地生下了双胞胎女儿。夫妻俩对她们呵护倍至,可未满月却发现情况有异。当时楼内住户正搞室内装修,电钻嗡嗡直响,但两个婴儿照睡不误,而正常孩子对抽水马桶发出的声响都非常敏感。莫非……夫妇俩不敢再想下去,抱起孩子就上了医院。

四个月后,这对孪生姐妹被同时确诊为“双耳神经性耳聋”,听力损失均在100分贝以上。看着顺顺和利利活泼可爱的模样,夫妇俩无法相信这个残酷的事实。

他们找到医院,张选说,我们就诊的目的就是想让医生从科学角度给一个明确的答复,要二胎会不会得到一个听力正常的婴儿。假设仍有遗传的可能,我们坚持放弃二胎指标,毕竟抚养一个残疾聋儿已经非常辛苦。如果不是权威医院作出的可以妊娠的建议,我们根本就不会要二胎。

医院的答复说,在目前医学水平所明确的有关遗传疾病的各项检验结果无特殊发现,且又有二胎指标的前提下,建议其可以妊娠符合医疗诊断常规;妊娠后各项检验和监测均无异常发现的情况下,无中止妊娠的必要科学依据;限于目前的医学水平及本院的具体条件,使产前咨询、检查全过程未能十分圆满,但不足之处并非是导致新生儿耳聋的根本原因。

张选夫妇对医院的答复很不满意,于是提出作医疗事故鉴定。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是:目前国内外对先天性神经性耳聋在产前尚缺乏可靠的诊断方法,难以确切进行产前预测。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对神经耳聋的遗传因素重视不够,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性未向孕妇及家属作明确交待,故对此二胎女婴所患神经性耳聋给病人及其家属增加的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有一定责任。

1998年10月26日,张选夫妇以伤害赔偿为由将医院送上了被告席,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人民币103余万。按照法律规定,医院的过失与出生聋儿之间已构成必然因果关系,院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1999年3月26日,东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我国目前对先天性神经性耳聋不能进行确切产前预测。被告医院应明确告知原告有生育残疾儿的风险,首诊医师简单作出“可以妊娠”的诊断欠妥。本医案虽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对原告所生二胎聋儿造成的精神和经济负担有一定责任。被告同意补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1.4万元。一审判决后,张选夫妇表示不服,已上诉至市第二中级法院。

北京市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亚刚认为,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本案涉及的却是对胎儿的健康咨询出现失误,虽然医院的误诊与聋儿出生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胎儿可否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这是法律界仍在争论的话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位工作人员指出,患者到医院挂号就诊,双方已经构成了契约关系。医院应提供及时正确的诊断服务,出现失误理应赔偿。

但医务界一些专家强调,诊断失误与现阶段的医疗科学发展水平紧密相关。医生利用现有的手段对患者进行检查后作出的结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否则任何诊断都是不确定的,医患双方将何以确认病情呢?减少医疗事故根本上还是科学的发展和法律完善的问题。

(注:因涉及个人隐私,文中人物未用真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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